新沂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

(2022年10月28日新沂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提升监督刚性和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等规定,结合新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项工作或者特定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安排专门会议进行。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事项,一般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范围内,关心关注或需进一步深入了解的问题;也可是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范围外,事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全市重大决策的执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专题询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若需要调整或者增加安排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询问人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询问活动的市人大代表。被询问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被询问人为被询问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因工作需要,应询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旁听询问。

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办公室和其他工作委员会配合。每一年度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行文告知“一府一委两院”。承办专题询问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与被询问单位联系,提前落实专题询问事宜。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出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询问方案主要包括询问的目的、内容、对象、方式等。工作方案应当及时告知涉及议题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等通过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召开座谈会、公开民意征集等方式,深入查找问题,拟定询问问题。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一位副主任主持。询问模式为一事一问,采取现场面对面“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应紧扣议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不讲套话,提问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被询问人回答询问应全面详实,避免答非所问、照本宣科,回答提问一般不超过5分钟。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被询问人当场不能直接答复时,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或书面答复。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被询问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现场可以通过电视、网络视频等,以录播或直播形式面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根据询问情况,整理形成意见,并由办公室统一转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整改落实。“一府一委两院”应于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质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5年2月25日新沂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新沂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