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4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2012年12月1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2022年10月28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行使职权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带头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认真做好常委会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紧紧围绕市委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和新沂建设现代化的目标举措,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助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第六条 准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常委会主任履行请假手续,获批准后向常委会办公室报备。会议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应向常委会主任说明情况。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根据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要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言,其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 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有关程序性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九条 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研究、专题询问和执法检查等活动。活动中,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因常委会工作需要,单独外出视察或者调查研究时,应当事前向常委会主任报告。

第十一条  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与要求,如实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担任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各委办相关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遵守专委会、委办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从事专委会、委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不准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四条 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泄漏和传播。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由主任会议督促其作出检查并改正。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