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新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促进国家机关依法、正确、有效履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选举和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律职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家站点,是指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人大代表联系点,包括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基地。
第三条 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应把进人大代表家站点作为对人民负责的重要途径,确保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人大代表和基层人民群众的声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进人大代表家站点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代表工作机构统筹协调,相关委办组织实施,各镇(街道)人大(工委)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条 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进人大代表家站点要聚焦察民情、听民意、集民智、惠民生,明确活动主要内容,做到主题鲜明,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
(二)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执行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的意见建议;
(三)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决策、拟开展的重要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其他社情民意;
(四)调研年度工作思路,通报年度主要工作、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及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情况,面商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等;
(五)其他重要主题活动内容。
有关信访个案事项应通过信访途径依法按程序反映。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人大代表家站点每年不少于2次,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进人大代表家站点每年不少于1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人员应定期进人大代表家站点。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人大代表家站点的工作内容、人员、时间计划,应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二个月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七条 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进人大代表家站点活动,一般提前10天与人大代表家站点负责人联系,商定进人大代表家站点活动具体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中央和省委、徐州市委、新沂市委,以及省、徐州市、新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部署,结合中心工作,可以组织开展相关主题的进人大代表家站点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可以围绕常委会重点审议议题进人大代表家站点听取人大代表、街道议政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因工作需要,安排新增的进人大代表家站点活动,具体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统筹安排。
第八条 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进人大代表家站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可以现场答复的事项,应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做好答复解释工作。
不能现场答复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书面记录带回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原则上应于一个月内反馈有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家站点。
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由人大代表家站点协助梳理,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或以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建议形式分层级提出。
第九条 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进人大代表家站点开展活动,应当事前预告、事中周密组织、事后跟踪问效,保证活动效果。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选举和任命人员开展监督时,应将进人大代表家站点开展工作情况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人大代表家站点情况,纳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十一条 本市各镇人大选举人员进人大代表家站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